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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章程-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深职院”)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以下简称“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西,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深职院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深职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与对口中职学校相关部门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三二分段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深职院和中职学校分别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学制
第十四条 2013年三二分段招生专业有5个,合计招生270人。分别为:
1.服装设计30人(对口中职学校: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2.护理120人(对口中职学校:河源市卫生学校,惠州卫生学校,珠海市卫生学校);
3.计算机应用技术40人(对口中职学校: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4.汽车运用技术40人(对口中职学校: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
5.数控技术40人(对口中职学校: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五条 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正式录取后,学校不给予调整专业。
 
第五章 报考条件和技能证书要求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2011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读;
2.身体健康,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正式学籍的学生;
3.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含第五学期)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具体如下:
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办公软件应用模块、局域网管理模块、微型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网页制作模块,取得以上模块之一即可);
⑵汽车运用技术专业:汽车维修工或汽车维修电工证书;
⑶数控技术专业:数控铣床操作工证书;
⑷服装设计专业:服装设计定制工或服装缝纫工证书,同时取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服装CAD)证书;
无以上证书的考生,如果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等同获得技能证书。护理专业对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第六章 招生程序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转段考核主要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部分,专业理论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专业理论考核成绩总分200分,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总分300分。
专业理论考核总成绩采用课程平时成绩认定加上专业水平笔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考核成绩认定的课程范围为不少于5门且与高职学段相关课程形成梯次递进对接关系的专业课程,成绩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中职学校及深职院试点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中职学校负责对学习成绩进行折算。
专业技能考核由深职院在对口中职学校开展,采取实操、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按照专业理论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中职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5的比例确定拟入围专业技能考核名单。中职学校需将专业理论考核成绩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中职学校将专业技能考核入围学生名单及专业理论考核成绩报送深职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深职院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中,按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考试累计总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深职院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暂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将发预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含预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持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同时须提供转段考核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高职院校审核章)到省教育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换取正式录取通知书用以办理报到注册,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将不发正规录取通知书,并注销其高职学籍。
第二十条 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学年进入对口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试点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由深职院会同中职学校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于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参加高职院校考核,就读相对应专业。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深职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深职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在报到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否则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转段选拔考核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每生70元;汽车运用技术专业每生90元;数控技术专业每生90元;服装设计专业每生70元;护理专业每生70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计算机应用技术、汽车运用技术、数控技术、护理专业6000元/年;服装设计专业1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2.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3.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6731715、26731216;
传真:0755-26731715
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 zhaosheng.szpt.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刘星宇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传真:0755-26019371
电子邮箱:jwb@szpt.edu.cn
 
第十三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于2013 年4月2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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