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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公布:2018广东学考报名细则(报名对象 / 报名流程 / 报名要求)

2018广东学考报名细则

根据《关于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我省2018年1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将于1月6-7日进行。

 

报名时间

本次报名时间为11月13日至18日,其中13日至15日为网上预报名时间,16日至18日为报名点现场报名确认时间。各市招生办必须在上述统一安排的时间内组织本地考生完成报名工作。报名地点应以方便考生为原则进行确定,具体由市招生办统筹选定并提前公布。

 

报考对象

本次考试的报考对象为:(一)我省2018年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

(二)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相应年级的,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

(三)广东省户籍考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未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拟在我省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高职类面对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等各类单考单招)的,须按规定报名参加我省相关科目的学考。

(四)非广东省户籍,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我省学考,但考试成绩能否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由其参加高考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

(五)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如在我省参加2018年及以后高考,可作为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录取的必要条件。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是否具备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及录取的资格,以当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3.高中阶段教育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报名流程

我省学考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流程如下:
(一)网上预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考生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网址是http://www.ecogd.edu.cn/xyspbm/)进行预报名。首次报考我省学考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报名点(就读学校或招生办指定的地点)领取考生号、密码,已报考过我省学考的考生,必须凭原学考考生号、密码报考。考生进入报名网页后应认真阅读《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确认,然后再录入有关信息。首次报考考生录入本人的基本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及报考科目等,非首次报考考生录入本人当次报考科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二)网上缴费。考生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后,须在网上按操作流程交纳考试费,标准为每科次25元。未交纳考试费的考生不予报考,不编排考场。考试费一旦交纳,不予退还。(三)到报名点确认。预报名后,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报名点确认报名资格、校对和核准报考信息、电子摄像、采集指纹(已有指纹信息的考生无须重复采集)。考生应认真核对报名点打印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尤其应认真核实考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就读中学、考生号、报考科目以及头像等信息,核对无误的应签名确认。《报名登记表》一经签名确认,所有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或不认真校对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符合《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的残疾考生,需要考试部门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便利的,应在报名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报名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再受理。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的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报名点应在报名结束后10天内将考生的申请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交市招生办审核,市招生办审核后应在当次考试前20天内报我院审批,逾期不再受理。《残疾考生参加2018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汇总表》详见附件3。

 

2018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考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考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考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学考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五条  本次学考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考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考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本次学考安排在2018年1月6、7日进行。

第七条  学考除语文科为120分钟外,其余各科目的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月6日 上午 8:30—10:00 英语
10:40—12:10 数学
下午 15:00—17:00 语文
1月7日 上午 8:30—10:00 化学、思想政治
10:40—12:10 生物、地理
下午 15:00—16:30 物理、历史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八条  本次学考各学科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主。

第九条  学考采用笔试,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题型包括客观题(选择题)和主观题。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分别对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语文、数学、英语科目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二条  学考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中学有承担学考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考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考在有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的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学考需要而须启用其他中学作为考点的,必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验收,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学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考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考考务工作。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学考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学考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学考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考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学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计算机扫描技术为依托,实现客观题自动阅卷,主观题人工网上阅卷。

第二十三条  学考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卷面原始分方式。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呈现,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的关系是: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无等级);语文、数学、英语等3科目成绩分为A、B、C、D、E五个等级呈现,各等级人数各占当次考生总数的比例为15%、30%、30%、20%和不超过5%,E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考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后统一公布,考生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或复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目学考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其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3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粤教考〔2016〕6号),语文、数学、英语等3科目考试成绩可以作为: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主要依据。2017年起,考生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当年分类考试招生(含自主招生)录取“文化素质”的成绩,成绩当年有效。高职院校的相关录取办法另行制订。

2.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考生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科目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考同一学科(除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外)两次或以上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考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八条  考生报考学考须缴纳考试费。考试费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每科次25元),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考考试费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目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语文、数学和英语等3科目考试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但只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相应科目成绩,不能作为当年及以后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依据考试是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考试部门或中学组织的,其各科目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报名准备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准备工作

(一)报名点设立

1.报名点原则上设在各普通高中学校。各级招生办应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条件确定报名点。

2.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在所就读的学校报名,其他人员到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名点应配置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和指纹采集设备

(二)数据准备

1.各市、县(区)招生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点数据、各报名点预计考生规模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管理处。

2.报名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市上报的规模数据,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生成每个报名点的首次报考考生号和登录初始密码;各报名点通过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后,再将首次报考考生号和登录初始密码派发给考生。

3.已参加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简称“非首次报考考生”,下同),使用首次报考的考生号和登录密码(每个考生的考生号是唯一的,考生必须凭首次报考考生号再次报考,否则报考无效)。

4.考生号编号规则:考生号采用12位数,其中第1-2位为第一次报名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码,第5-6位为县(区)代码,第7-8位为报名点代码,第9-12位为考生流水号。

二、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程序

1.首次报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到报名点领取考生本人的考生号、上网初始密码及报名网址,报名时考生通过互联网输入考生号及初始密码登录报考网站,并立即修改登录初始密码。

非首次报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首次报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号和登录密码登录报考网站。登录密码遗忘的可到报名点或县、市招生办、考试中心查询。

考生必须记住自己的个人密码,以便在报名确认和考试成绩查询时使用。

2.考生进入报名网页后,阅读《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阅读完毕后确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首次报考考生在网上自行录入本人的基本信息(含个人信息及报考科目等),非首次报考考生录入本人当次报考科目等信息;并认真核对录入是否正确。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并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报名点进行电子摄像、指纹采集(已有指纹信息的考生无须重复采集)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5.报名点打印报名表,考生认真核对并签名确认。发现有误的,考生应在报名表上用笔更正、交报名工作人员在网上修改后重新签名确认。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实报名点打印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尤其应认真核实考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就读中学、报考科目等信息,并签名确认。考生姓名中无法输入的汉字使用支持国标大字符集的输入法输入,的确找不到的汉字用大写拼音代替。报名结束后,报名点应将姓名中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系统的考生姓名、考生号造册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校对章)由地级市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管理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一经签名确认,所有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或不认真校对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经考生签名确认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县(区)招生办统一封存半年后集中销毁。

3.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应缴考试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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